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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罗国治、罗国民等与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治,罗国民,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578号原告:罗国治。原告:罗国民。被告:张斌。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治、罗国民诉被告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治、罗国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治、罗国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治、罗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原告罗国治、罗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