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艳莉与胡全均、黄正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艳莉,胡全均,黄正群,王新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余艳莉。被执行人胡全均。被执行人黄正群。被执行人王新莲。申请执行人余艳莉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公证处于2010年12月30制发的(2012)鄂烈山证字第26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公证处(2012)鄂烈山证字第2640号公证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