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