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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伍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5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