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伍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5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