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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运杰与韩文东、曲雪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杰,韩文东,曲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杰。被执行人韩文东,农民。被执行人曲雪莲。申请执行人王运杰与被执行人韩文东、曲学莲欠款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文东、曲学莲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西系山村的收入1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永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