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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廊坊银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五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华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银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五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华,李亚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廊坊银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法定代表人:付群生,总经理。被告:廊坊市五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轮滑场。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李华。被告:李亚连,住址同上,系李华之妻。原告廊坊银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五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华、李亚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廊坊市五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华、李亚连的存款1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茵审判员 杨朝霞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