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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陈莉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莉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莉莉,女,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莉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盘刑一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莉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莉莉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莉莉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莉莉撤回上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刑一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宁宁 审 判 员  邹 林 代理审判员  张金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欣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