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传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53号罪犯刘传丰,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传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549.0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06年8月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丰自上次减刑以来,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并能积极制止他犯的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制鞋转运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6.2分。该犯2012年和2013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传丰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丰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