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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潘为利与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潘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李村。法定代表人:马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为利,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2940.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日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