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涛与连国新、张洪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崔涛。被告连国新。被告张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连国新所有的鲁K×××××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卖、抵押、损坏。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