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贵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85号罪犯杨贵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建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4年11月17日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