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丽波、孙锋杰与孙锋杰、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波,孙锋杰,王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陈丽波。委托代理人:赵亚丹。委托代理人:邢中阁。被告:孙锋杰。被告:王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波诉被告孙锋杰、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保全申请费670元,由原告陈丽波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