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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拾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叶拾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媛。被告叶拾鹏,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拾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海波���理审判员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