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拾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叶拾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媛。被告叶拾鹏,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叶拾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海波���理审判员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