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赵志福与林火梅、张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福,林火梅,张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75号原告赵志福,男,194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火梅,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张华妹,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赵志福诉被告林火梅、张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映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福、被告林火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福诉称,被告林火梅与被告张华妹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8日被告林火梅、张华妹因资金周转困难到龙岩新罗区向原告赵志福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600元,半年一付。2009年1月1日被告林火梅、张华妹再次因资金周转困难到龙岩新罗区向原告赵志福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00元。两次借款原告都是以现金支付给被告,由被告林火梅出具借条交由原告赵志福收执。原告赵志福生活困难多次要求俩被告还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林火梅、张华妹立即归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600元利息计算的利息。2、被告林火梅、张华妹立即归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200元利息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火梅辩称,借款属实,但利息已经付清至2011年,2012年后的利息没有支付,现无力还款请求分期归还。被告张华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火梅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8月28日向原告赵志福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600元,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并由被告林火梅出具“今借到赵志福人民币肆万元整,利息每月陆佰元整,如需归还,应提前三个月以前,到时无条件归还。此利息半年壹付”的借条给原告赵志福收执。2009年1月1日,被告林火梅再次向原告赵志福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贰佰元,并由被告林火梅出具“今借到赵志福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每月利息贰佰元整”的借条给原告赵志福收执。被告林火梅已支付利息至2011年,之后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赵志福多次催讨,被告林火梅至今未归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林火梅与被告张华妹于1994年3月8日登记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林火梅与被告张华妹在被告林火梅向原告赵志福借款期间属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火梅分别于2007年8月28日和2009年1月1日向原告赵志福借款人民币40000元和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林火梅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催讨,被告林火梅未按约归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林火梅、张华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林火梅名义向原告赵志福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华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火梅、张华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火梅、张华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志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00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林火梅、张华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