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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梦桃、王茂球与王茂球、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桃,王茂球,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梦桃。法定代理人:李枝康,1975年10月29日。被告:王茂球。被告: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桃与被告王茂球、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吕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