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范景雄、范振威、陈毛、梁衍伴与林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雄,范振威,陈毛,梁衍伴,林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范景雄。申请执行人范振威。申请执行人陈毛。申请执行人梁衍伴。被执行人林创良。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景雄、范振威、陈毛、梁衍伴与被执行人林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赔偿811306.7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957元。被执行人在履行了110000元后,至今仍余707263.72元(其中一次性赔付医疗费30950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0元、丧葬费23738元、死亡赔偿金32357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诉讼费5957元)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创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创良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健钦���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