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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2-1号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弢,男,蒙古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崔士朋,男,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健。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利利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3.00元,减半收取8,916.5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