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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豪与陈东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陈东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刘豪,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被告陈东凤,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与被告陈东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豪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且原告刘豪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