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豪与陈东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陈东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刘豪,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被告陈东凤,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与被告陈东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豪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且原告刘豪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