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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治佳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治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47号罪犯李治佳,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治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宣判后,于2012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治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袁林涛、韩向东、张海旺、李治宇、李治佳五人酒后预谋在马路上拦车要钱。在金屯加油站西拦一车辆未停,便商议去榆厢西实施抢劫。后几人在树木里折断一棵小树及啤酒瓶横在路上设置障碍。当晚在该地将驾驶员货车任某某、王某某拦下,劫取现金200元,后又在该地及其他地方拦王某某、李某某时车未停,抢劫未遂。后又将李某某、邴某某拦下,致李某某受伤,劫取现金5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损失10000元,赔偿李某某损失3500元,退赃250元,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罪犯李治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治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治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治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