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孙书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利,孙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又名张会聪)。被执行人孙书学。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又名张会聪)依据生效的(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张永利提出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双方达成协议,本院对该案件租出了(2015)长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对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