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陈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峰,陈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峰,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林,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卫东,总经理。上诉人李俊峰与被上诉人陈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己于2014年12月3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现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左月华审判员 易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