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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徐兆云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徐兆云;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乡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徐兆云。被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法定代表人陆云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嵇大俊,该镇村建科长。原告徐兆云诉被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兆云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兆云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