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秘、王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春秘、王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秘、王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春秘、王晋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春秘、王晋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148.50元,另1148.50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