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秀丽与李俊、李国辉等买卖���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丽,李俊,李国辉,谢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丽。委托代理人李仁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云霞。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夏,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君昱,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秀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秀丽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