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利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利某,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住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行政村前寨***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利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韩利某向一不知名男子购入标示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植物伟哥”、“双效硬得快”等药品,放置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三角楼首层其经营的“批发零售成人用品店”内销售。至被查处,韩利某销售上述药品已盈利约200元。同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民警协同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查处该成人用品店,起获“植物伟哥”、“双效硬得快”等药品9种共18盒。归案后,韩利某供述了上述经过。经鉴定,起获的“植物伟哥”、“双效硬得快”等9种药品,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韩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利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利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利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植物伟哥”、“双效硬得快”等9种药品共18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佳审 判 员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