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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相飞与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飞,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梁商初字第297-1号原告:赵相飞,农民。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马驿桥街南。法定代表人:孙明忠,经理。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路南。负责人:孙明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飞诉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相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赵相国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