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北京沃德恒业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沃德恒业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北京沃德恒业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5-4】2号楼1层145室。法定代表人刘庆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邯郸西瓦科电气有限公司,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嘉祥,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