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束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开,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