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郑国平与王世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平,王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平被执行人:王世凯本院在执行郑国平申请执行王世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世凯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