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民初字第47号原告:蔡某甲。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