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霍金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霍金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永刚。被告霍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霍金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永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