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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霍金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霍金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永刚。被告霍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霍金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永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