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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抚恤金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邓某某。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邓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邓某某,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元1347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邓某某,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