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抚恤金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邓某某。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邓某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邓某某,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元1347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邓某某,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