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4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韦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官嘉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