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权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时香珍、许正香,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权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央措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