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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一初字第785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辰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伍家湾乡。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瞿某某,男,苗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伍家湾乡。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兴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瞿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1年7月25日出生,取名瞿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4年10月11日分居至今。小孩瞿某从未得到被告父母照料,且被告有家暴行为,曾拿刀预砍伤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瞿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机动车登记信息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名下有车牌号为湘N6D1**小型汽车一辆,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瞿某某辩称,原、被告经原告姑妈介绍相识,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年龄大其九岁根本就不是事实;原、被告一起生活一年后才结婚,应该是很了解;被告父母已经年迈没有能力照看小孩,但在小孩年幼时原、被告是一起照看;结婚后有吵架的事实存在,确实打过原告一次,事后原告就离家出走一个月,小孩由被告一个人照顾;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一直谩骂被告,被告在无法容忍的情况才拿了两把刀吓唬原告,后来被婚生子瞿轺将刀取走。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瞿某的询问笔录1份,拟证实父母感情不好,离婚后愿跟父亲一起生活的事实;2、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拟证明原告曾在康复医院上班,原、被告存在争吵的事实;3、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拟证明原告曾在康复医院上班,原、被告存在争吵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3号证据没有异议,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1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打架相骂均为被告发起的,小孩瞿某一直都跟随其父亲生活不是事实,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分居后小孩才跟随被告一个人生活,但是小孩的相关费用都是原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1、原告提供1、2号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2、本院收集的2、3号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对本院收集的1号证据,对原告未提出异议的部分予以采信,提出异议的部分因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5日生育一子瞿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偶尔有过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共同财产有位于辰溪县辰溪二中附近和康家园住房一套,车牌号为湘N6D1**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未满两年,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万兴龙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