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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娟娟与段立献、刘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娟娟,段立献,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罗娟娟,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段立献,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名字共同存款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魁、刘涛和申请执行人罗娟娟名下的共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