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非审字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登才、张申凤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登才;张申凤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非审字00015号申请人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家仓,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登才,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申凤,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登才、张申凤夫妇未履行(2014)征决字11-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于200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5日生育一女孩,2012年农历7月14日两被执行人生育一女孩。2014年4月10日两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一男孩。2014年9月27日,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经调查,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2014)征决字11-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64960元。该决定书已由舒城县干汊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陈登才。两被执行人应缴纳154960元,未按规定缴纳。本院认为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2014)征决字11-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2014)征决字11-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王垂明审判员 李红丽审判员 王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