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杜学芳与胡道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芳,胡道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杜学芳。委托代理人葛京霞、钟岩。被告胡道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芳诉被告胡道礼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学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学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仲其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