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元与被告彭杨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彭杨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元,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杨柳,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与被告彭杨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王元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