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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元与被告彭杨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彭杨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元,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杨柳,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与被告彭杨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王元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