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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芦浦镇漩门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汤潮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杰,玉门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莘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兴加泰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3元,减半收取630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321.5元,由原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烨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朱海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