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某、贺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贺某,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原系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2010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原系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原系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丰及徐清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贺某、周某窜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伊萨卡小区浩泽苑4幢地下停车场,采取用锤子砸车锁、破坏电源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地下停车场的白色雅马哈牌x战警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及车上配件后备箱、后货架、gps定位追踪器、头盔、雨披等物,后被告人高某骑在该电动车上以被告人贺某、周某骑电动车拖拽的方式将该电动车运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城1幢2单元1901室被告人高某的住处。经鉴定,上述涉案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及车上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553元。案发后追回涉案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某。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淘宝交易截图照片、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买收据、gps轨迹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签收送达回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某,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高某、贺某、周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钟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