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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红山区农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红山区农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169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杰,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波,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公司法律部主任。被告红山区农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山区农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416元,由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窦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