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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长松与张双永、张彦芷、杜兰波、杨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松,张双永,张彦芷,杜兰波,杨振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松。被执行人张双永。被执行人张彦芷。被执行人杜兰波。被执行人杨振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154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兰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兰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