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许越操与王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越操,王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许越操。委托代理人:许世良。委托代理人:吴月莉。被告:王进。原告许越操为与被告王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许越操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越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宁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