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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园2-C-3(马沟)。法定代表人刘友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宗祥,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武政,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与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投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外人江苏洪泽浦酒业有限公司经国丰公司同意,自愿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现国丰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国丰公司同意案外人江苏洪泽浦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并同意该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