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会娜诉段伟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娜,段伟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李会娜,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段伟峰,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娜诉被告段伟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伟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伟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会娜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