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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会娜诉段伟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娜,段伟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李会娜,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段伟峰,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娜诉被告段伟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伟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伟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会娜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