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31号申请人李金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名下财产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