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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金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凡锐与徐世斌、李长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锐,徐世斌,李长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金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曾凡锐,农民。被告徐世斌,农民。被告李长云,农民。原告曾凡锐诉被告徐世斌、李长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工资款15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凡锐撤回了对被告徐世斌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坤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凡锐、被告李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徐世斌在承包泗洪县重岗社区龙翔山庄小区木工工程时,雇佣曾凡锐为其施工;2014年5月14日,徐世斌出具欠条,载明欠曾凡锐工资1518元,李长云为该笔欠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曾凡锐多次催要工资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云支付原告曾凡锐工资款151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长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