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建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莫建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建华路南。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秀林,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海涛,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莫建廷。委托代理人高久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建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