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上尧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上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上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75号罪犯李上尧,男,1985年6月3日出生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尤刑初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上尧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李上尧未退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尤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上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上尧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2月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当月定额任务欠产10%被扣1分;2014年4月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劳动当月定额任务欠产10%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够积极完成劳动分配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5.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上尧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